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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裝修活動禁止的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6.22 來源:長沙裝修公司
根據2002年國家建設部發布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5個行為:
① 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的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和承重結構(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② 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③ 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④ 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⑤ 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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